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胡麗平)有人掉落錢包,他人拾得后表示見者有份,邀你一起分錢?不要高興太早以為天上掉餡餅,這其實是要你錢財?shù)南葳?!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以丟包分錢為誘餌的盜竊案,被告人駱某、宋某、彭某因觸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8日,彭某、宋某與駱某合謀在滬昆高速新晃服務區(qū)趁大巴車乘客在該服務區(qū)上廁所之際,由宋某負責“丟包”,彭某負責撿起“包”后引誘被害人,借此實施盜竊行為。凌晨2時許,彭某以見者有份為由引誘被害人劉某至服務區(qū)男廁所一隔間內(nèi)分錢,之后宋某假裝自己的“包”掉了前來詢問,彭某配合宋某回答稱沒有撿到包,從而進一步打消了被害人劉某疑慮。遂彭某與劉某在廁所內(nèi)商量分錢,在此期間,彭某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得劉某銀行卡2張并借分錢的需要套得劉某銀行卡密碼,隨后三人逃離現(xiàn)場,并使用被害人的銀行卡取款10000元平分。2024年1月20日,三被告人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共賠償被害人損失10200元,其中的200元系對被害人因該案產(chǎn)生的車旅費等損失的象征性補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宋某、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為主犯。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寬處罰,以及被告人彭某、宋某構(gòu)成累犯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丟包分錢”是犯罪分子常見的套路,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車站、碼頭、醫(yī)院、市場、高速公路服務區(qū)等人口密集、流動性大的特點及貪小便宜人的心理進行作案而騙取或竊取他人錢財。請各位廣大市民朋友切莫貪小便宜,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有,那么必然是陷阱!在面對“餡餅”誘惑時提高防范意識,切莫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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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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